教育懲戒是帶有手段和目的的一種教育方式。教育懲戒是為了“戒”、即戒除,預防是其目的,它強調了教育結果和目的的達成。
教育懲罰是一種行為、一種手段。教育懲罰是為了“罰”,比如說體罰、變相體罰等,強調了“罰”的教育行為本身。
教育懲罰在我國是明令禁止的,無論是對學生的體罰,還是變相體罰都是不允許的。對于教育懲戒,人們往往認為是教師需要懲戒權,需要一把維護教育進行下去的‘尚方寶劍’。其實,我倒認為,教育的懲戒權說到底不是教師需要,而是學生需要。換句話說,懲戒權并不是給了教師什么權力,而是給了學生正常成長的保障。
倘若,教師和學校有了一套完善的、針對問題學生的懲戒措施,那么用適合孩子的懲戒來矯治孩子的錯誤,總比等到孩子犯罪了搞個嚴重的秋后算總賬要好的多吧?
教育部2019年11月22日公布的《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(guī)則》對教育懲戒的概念界定為“教師和學校在教育教學過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與需要,對違規(guī)違紀、言行失范的學生進行制止、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糾正,使學生引以為戒,認識和改正錯誤的職務行為?!?/p>
時至今日,這個《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(guī)則》尚未公布實施,因此,無論懲戒也好,體罰也罷,現(xiàn)在都是不被允許的,都被稱為體罰或變相體罰,學校和教師尤要慎重,不可觸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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